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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
作者:admin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46    更新时间:2009-10-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对于《办法》对律师收费制度作了哪些改革和完善这一问题,国家发改委、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回答说,《办法》对1997年原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诸多修订和完善,突出体现了便民利民的特点,对原有律师收费制度做了修改完善,主要包括4个方面:

  第一,《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要求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必须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必要时可实行听证;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可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严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环节和收费程序。一是规范引导风险代理收费。针对近些年风险代理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办法》规定办理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应委托人的要求方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严格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二是规范收费行为和收费程序。《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并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收费、结算等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

  第三,完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办法》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投诉。

  第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等情形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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