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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外商投资的公司需要申请注销,现董事会成员无法签署决议,是否可以由公司的股东会出具决议?另外是否需要公告?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权利机构如果是股东会,则应由股东会出具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权利机构如果是董事会,而董事会成员又无法签署注销决议时,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更换董事,由新任董事签署注销决议;(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企业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根 据国家工商总局第81号文,外商投资的公司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按照《公司法》的186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因此,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注销清算应该符合《公司法》关于清算的有关规定,在报纸上公告一次,并且在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