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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往来谨慎“表见代理”行为
作者:章琦、吴…    案例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283    更新时间:2013-01-21

编者按: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公司业务员的表见代理风险,极容易导致公司陷入官司的泥潭,威胁公司生存和发展,并成为埋在公司身边的“不定时炸弹”!那么,什么是业务员的表见代理风险?如何防止这种风险的出现?编辑将邀请上海动漫衍生产业园的常年法律顾问——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章琦律师介绍“表见代理”行为及风险防范。

 

20114月,某电器公司将公司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赵某解聘,并收回合同专用章,责令赵某交回全部的空白合同书。但两个月后,赵某却背着公司用私自留存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公司代理人的名义,与原客户某商场订立了一份彩电购销合同,并收取了20万元定金。直到商场催告供货,电器公司方知此事,而此时赵某已潜逃。由于电器公司拒绝履行合同,商场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电器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上述案例即属于一起典型的“表见代理”纠纷。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并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以本案为例,首先,赵某已被解聘,且公司已明确向其表示不得再对外从事业务活动,故赵某没有代理权;其次,商场有理由相信赵某有代理权。商场系公司老客户,按照惯例都是赵某持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商场签订合同,而且电器公司并没有告知商场赵某已被解聘和丧失代理权;再次,商场是善意第三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恶意。

再以曾经轰动一时的苹果IPAD商标纠纷案为例,苹果公司欲证明台湾唯冠的法定代表人杨荣山(杨同时也是深圳唯冠、唯冠国际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利人-深圳唯冠的表见代理,但无论是杨荣山的授权文件,还是苹果与台湾唯冠签订的协议书,其落款处均为台湾唯冠的签名盖章,没有任何文件显示深圳唯冠参与其中。因此,虽然杨荣山具有多重身份,但其并没有代理深圳唯冠的行为,其行为也不可能让交易对方误解为杨荣山代理了深圳唯冠进行签约,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那么,商事交往中应如何防范此类代理风险呢?笔者认为应加强对公司公章、合同和业务员的管理。在同新客户合作之初,应明确发函告知客户或在对外合同中明确,合同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公章才能生效;所有付款必须通过转账或支票,禁止员工个人现金收款等。在与客户联系业务时,要求所有业务员使用统一格式的信函同客户联系,并进行备案。在发生公司人员变动时,要及时通知相关客户等。总之,表见代理的风险防范应从平常做起,加强细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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