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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员工跳槽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2009-11-26 19:35:02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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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单位最近几个员工准备跳槽,但公司先前给每个员工签订过五年期的服务期协议,规定如果员工跳槽的话需要向公司赔偿10万元。当时签订协议时是强迫 的,而且是在公司流失了两位员工后紧急签定的,没有余地商量。我现在已经服务了三年,请问律师,如果我们真要跳槽的话,是否一定要赔这10万?
管理员[admin]回复:
    在回答你的问题之前,律师需要先明确一个问题。就是在你为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是否给你提供了特殊待遇?《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 事人可以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这里的特殊待遇一般是指提供分房、配车、为你提供培训机会并支付培训 费用或给你提供过特殊津贴等待遇。如果单位没有给你提供过特殊待遇,则显然不应当和你签订服务期协议,即使已经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在法律上也应被视为无效。如果你单位给你提供过特殊待遇,是否意味着你就一定要赔偿单位10万元呢,律师认为这还需要看具体情况。《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这里面就涉及一个违约金数额是否设定过高的问题。举例说如果单位给你提供的特殊待遇比如培训费用只有5万元,那么你提前离职的赔偿也应该限定在5万元之 内。另外上海市劳动局颁发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5条规定,涉及劳动者服务期赔偿的,应当按照等分和相应递减的原则确 定。具体到本案,你和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是5年,你也已经工作了三年,如果你离职只需要支付剩余两年的违约金即2万元即可 。 回复时间: 2010-02-09 13: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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