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产业律师,影视传媒律师,文化产业律师,著作权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上海公司律师 上海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上海公司律师,公司律师,知识产权律师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切换到留言本方式
精华留言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留言模式:
游客模式
查看模式:
讨论区方式
发表模式:
审核发表 有3759条待审核
主题::
被解聘员工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009-11-30 20:08:16
【游客】
maomao
今年元月,我公司因业务压缩,将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赵某解聘,并收回合同专用章,责令其交回全部的空白合同书。谁知,赵某却背着公司以私自留存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继续以公司名义,与原客户某商
场 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收取
40
万元定金后潜逃。我们一直认为公司无需承担该合同义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
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经济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
”
但法院却照样判决我公司担责。请问:被解聘员工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管理员[admin]回复:
虽然上述《意见》及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否则,由行为人自负其责。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也明确指出:
“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这实际上就是涉及到一个无需被代理 人追认的表见代理问题。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责任。其构成要件是: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授权,表见代理实质上是广义上的无权代理人的一种;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或 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相反,从外部现象
(
如持有的公章、信笺等
)
上可以使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或者是相对人不知情并不是疏忽大意和懈怠所造成,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本案与表见代理的特点是相符的:赵某被解聘,已没有了代理权;某商场系公司老客户,以 前均是由赵某代签合同,商场并不知道赵某已被解聘和丧失代理权,从以往惯例和赵某所持有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上考虑,某商场有理由相信赵亮具有代理权;突然的人员变更和系赵某私自留存的空白合同,超出某商场应当留意的范围。某商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善意的。购销合同本身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赵某 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回复时间: 2009-12-03 21:15:51
返回列表
共
1
条贴子 首页 | 上一页 |
1
| 下一页 | 尾页
6
条贴子/页 转到第
页
回 复 留 言
姓 名:
*
性 别:
男
女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E-mail :
Oicq :
Icq :
Msn :
个人主页:
留言主题:
*
现在心情:
留言内容:
小提示:
①换行请按Shift+Enter,另起一段请按Enter;②签写的留言内容将被复制到剪贴板。
如果发表失败,请重新在编辑框中用鼠标右键粘贴或用"Ctrl+V"即可找回签写的留言内容!
是否隐藏:
正常
隐藏
*
选择隐藏后,此留言只有管理员和留言者才可以看到。
留言搜索:
留言主题
留言内容
留言人
留言时间
管理员回复
不指定类别
法律人,隆安律师事务所章琦律师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广场1座办公楼11层 邮编:200030
电话:8621-60333666*1026 手机:86-13817713185 传真:8621-60333669 电子邮件:
company-lawyer@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