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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假买假”或“知假买假”,可否退一赔一
:2009-11-30 20:10:31
【游客】
123456
顾客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的相关规定,
“
诱假买假
”
(也就是引诱出卖方出售假货)或
“
知假买假
”
(即明知某货物系假货仍然购买),要求商家
“
退一赔一
”
。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管理员[admin]回复: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之规定,只有在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情形,消费者才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以下简称
“
退一赔一
”
责任)。因而,欺诈是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
“
退一赔一
”
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民 法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68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所以,民法上的欺诈,除行为人应有诈欺的故意外,尚须行为人的诈欺行为与相对人陷于错误及为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 例》第
22
条也据此将
“
欺诈
”
明确为,
“
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
具体至消费者
“
知假买假
”
,甚至
“
诱假买假
”
的场合,由于消费者明知经营者销售的是假货,其购买的意思表示并未因经营者诈欺行为而陷入错误,因此,这种情况并不符合前述欺诈构成要件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
“
退一赔一
”
责任的诉讼请求,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当然, 如果经营者主张消费者存在
“
知假买假
”
或
“
诱假买假
”
行为的,应当举证证明,不能举证证明的,仍然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09-12-03 21: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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