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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459    更新时间:2009-10-26
  为了便于员工理解、掌握劳动法规定,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共18条。《解释二》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4月1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合同解除、判案依据、仲裁裁决的审查执行等一些亟需明确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从2003年底起,最高院开始起草《解释二》,在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之后,制定完成并出台《解释二》。

  一、三种情况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解读:单位不能证明书面拒付工资日期,那么员工提出支付工资的日期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解读: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收到书面通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的,员工提出主张权利的日期就是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解读:如果员工离开单位的时间是7月31日,而合同规定年终奖支付的日期为次年的2月1日,那么有关员工离开单位后年终奖的争议日期应该是次年的2月1日。

  二、员工可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法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在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即既有内部规章制度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内部规章制度还是认劳动合同?此次的司法解释解决了多年来遇到的难题,也就是只要员工请求认合同,那么,法院将予以支持。

  三、不服预支工资裁决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法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在不少员工遇到欠薪、医疗费支付等急难事件时,劳动仲裁部门一般会采取快速处理,部分裁决的办法解决员工遇到的特殊困难。该法条明确,今后如果单位或员工不服部分裁决的内容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不予以受理。

  四、调解协议将作为法院裁决根据
  法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解读:该条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效力,如果发生争议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又起诉,法院可将调解协议的内容作为裁决的依据,认为“调解无所谓,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想法是错误的。

  五、60天“仲裁时效”可重新计算
  法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解读:中断是法律的用语,意思是“重新开始”。以讨薪为例,单位书面拒付工资之后,所谓的60天“仲裁时效”就开始计算,30天过后,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因故不予受理,那么,“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监察部门明确不予受理后重新计算。

  六、60天“仲裁时效”可中止
  法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解读:人们在生活中常会遇到意外,比如地震、火山爆发,或其他客观情况,如高烧昏迷等,在这种情况下,本应该做的事情被迫中止,自然,60天的“仲裁时效”也应该中止。

  七、经济困难员工申请财产保全可减免担保
  法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解读:很多追讨欠薪的员工家庭往往是经济困难家庭,在这种情况下,追讨欠薪员工为了确保欠薪到手,一般在讨薪前会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司法解释规定经济确有困难的讨薪员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减免提供担保的义务,有利于追薪员工及时、顺利讨回欠薪。

  八、六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
  法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解读:不属于劳动争议意味着,上述6种情况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不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应分别按照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等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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