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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解读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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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03 更新时间:2009-10-26 |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一、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和过去相比,主要有三点变化:
1、3-6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先不设立试用期,现在3-6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设立不超过1个月的试用期。
2、1-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从原先的3个月改为2个月。
3、增加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过去相比,变化更为巨大,主要体现在:
1、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原先规定是双方都要同意续订合同的,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改为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要求,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项系新增加的内容。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此条款特别是“续订劳动合同”的理解,尚有争议。一种理解是此时只要劳动者提出,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另一种理解是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两种理解的差异较大,笔者将有专文介绍,本文不再赘述。
4、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这类合同实践中数量较少,故和过去相比没有明显改变。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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