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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纳税年度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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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823 更新时间:2009-10-26 |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04月0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此,内国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若干差别待遇被取消。根据该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业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的计算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果外国企业依照此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以非公历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批准后,该外国企业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其纳税年度。
附通知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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