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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414    更新时间:2009-10-26
  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作为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行政法规,条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条例严格遵守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强制保险的规定,贯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保畅交通”的理念。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

  一、此次颁布的条例有四大特点
  1、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2、体现“奖优罚劣”。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3、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4、实行商业化运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关于保险公司
  1、接“先行垫付”通知须立付抢救费。条例规定,“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给受害人,但是,只要接到交管部门“先行垫付”通知,核对后,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公司将面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最严厉处罚。

  2、赔偿金10日内必须到位。条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理赔程序为:肇事―――被保险人、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立即告知具体赔偿程序―――被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所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保险公司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到位。如超过了10日期限,保险公司的罚款额度最高将达30万元。

  3、涉七种行为可能吊销执照。条例规定,只要涉及下列七种行为,轻则处5万元―――30万元罚款;重则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未执行规定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三、关于行人
  1、保险金不够救助基金垫底
  为防止出现保险金尚不足缴纳抢救费、肇事逃逸等意外情况,条例规定,国家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即救助基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管理机构一接到交管部门通知,经核对应及时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主要针对三种意外: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均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按照规定,救助基金来源主要有四条渠道:按一定比例提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

  2、获赔根据四级责任限额
  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共分“四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3、保险纠纷可提起仲裁诉讼
  条例将由本年7月1日起执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双方如果对赔偿事项引发争议,共有两种解决渠道: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关于驾驶员
  1、零过错享受最低“保费”
  条例规定,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录、肇事比率将与保费直接挂钩,以一年为期限,一年内无违法记录,次年保险费率将降低。只要驾驶员始终保持违法行为“零”记录,保险费率将逐年降低,直至降至最低标准。反之,驾驶员保险费率将逐年提高。如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保险费率幅度不以肇事次数为基准。

  2、不贴保险标志交管可扣车
  条例规定,今后,驾驶员须将保险标志贴在车上,否则,交管部门将直接扣车,并处警告或20元―――200元罚款。伪造、变造保险标志,或张冠李戴套用其他车辆保险标志,处罚标准将在此基础上,罚款标准将提至2000元。此外,驾驶员如未投保,交管部门除直接扣车外,还将处以最低保费2倍罚款。

  3、未如实告知有五日豁免期
  条例规定,假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前,保险公司需书面通知投保人,并等候五天。如五日内,投保人如实告知了重要事项,保险合同将继续生效。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投保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条例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条例规定,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5、醉驾及无照驾驶面临追偿
  条例规定,无照驾驶或醉驾,一旦肇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此外,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临近报废车可上短期保险
  条例制定了短期保险险种,三种车辆: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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