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货式”赔偿,算啥行为? |
 |
|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58 更新时间:2009-10-26 |
背 景 “尽管航空公司向我表示了歉意,但是,它提供的所有赔偿都建立在要我再次乘坐他们公司航班的基础上,这种‘期货式’赔偿合理吗?”
10月6日,李先生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由伦敦飞回上海。李先生选择这家公司的航班,是因为公司承诺可在飞行中提供全程影音视听服务。不料,在那次长达十多个小时的飞行途中,航班上的娱乐设施却出现了故障,且一直未能修复。李先生当即向乘务长要求赔偿。事后,航空公司同意赔偿,并提出4种方法让李先生任选其一:1、下一次购买该航空公司机票享受10%折扣;2、今后预订该航空公司的产品可抵扣部分金额;3、将来在该公司航班上购买免税商品可抵扣部分金额;4、赠送5000分航空里程积分。
对此,李先生表示无法接受:“这种‘期货式’赔偿根本就是变相促销。如果将来我不再乘坐这家公司的航班,我应得的赔偿岂不是无从谈起了?”
说 法
信利律师事务所章琦律师表示,航空公司这种所谓的“期货式”赔偿,有悖我国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并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发生民事纠纷后,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其中,赔偿损失通常应以偿付损害赔偿金的方式进行。
这起纠纷中,航空公司未能如约提供全程影音服务,这对李先生而言已构成违约,航空公司依法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果赔偿损失的话则应支付损害赔偿金。换句话说,法律并未给予航空公司“期货式”赔偿的权利。实质上,所谓的“期货式”赔偿根本不属于法定赔偿方式,相反它设置了兑现赔偿的条件,隐藏着航空公司促销的动机,损害了消费者的法定求偿权。 (原文载于2006年11月10日《解放日报》第21版) |
|
业务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关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