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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302    更新时间:2009-10-26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7月2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共6章42条,其内容主要是:

  《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券商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并按对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办法》规定,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应收项目的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办法》将风险控制指标分为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两个层次,使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另外对计算风险准备的规定,使公司各项业务均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实现了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同时直接控制融资融券、自营等部分高风险业务规模,建立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办法》指出,经营不同类型证券公司的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券商,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或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或证券承销与保荐、自营、资产管理或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应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并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如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办法》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前,应当事先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这为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和补充对新产品或新业务的监管规定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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