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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银监会发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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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445 更新时间:2009-10-26 |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由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细则》将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同时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细则》共六章,134条,分为总则、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任职资格管理、监督管理、终止与清算六个部分。
最快明年1月,中国境内公民就可以到外资银行分行存款了。不过,这将只限于每笔100万元以上的存款。而对大多数人来说,享受外资银行的存款服务可能最快还要等到明年4月。
昨天银监会公布的《细则》规定,从12月11日开始的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银监会相关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我们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成为法人银行和申请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一般可在3个月内得到获准。”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据此推算,到2007年1月11日,外国银行分行将有可能开始经营人民币业务;到2007年3月11日,转制的法人银行将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与此同时,首家法人银行也有望于明年4月开业。
据了解,主要外资银行正在积极申请成为法人银行。渣打银行已经向上海银监局递交了筹建设立本地子银行及个人人民币业务牌照的申请。汇丰银行、荷兰银行、恒生银行等也均表示正在筹备相关申请。
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将整齐划一
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是《细则》的一项重要修订原则。银监会有关人士昨天表示,除设立条件按照世贸承诺外,法人银行在准入程序、监管标准方面尽量与中资银行整齐划一。
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细则》规定,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将增加代理保险业务,这使得其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和中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也保持了一致;法人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这与中资银行也保持了一致。此外,将不再批准法人银行新设代表处。
其次,在监管标准上,法人银行尽管获得了最长5年的宽限期,但也需要执行国内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规定。法人银行与中资银行将执行同样的贷款分类、信息披露、计提存款准备金、关联交易等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目前我国在银行业监管报表体系上仍与外国存在差异,某些会计科目的核算方法不尽相同,外资银行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后享有国民待遇,理应在监管报表上执行统一的标准。
再者,《细则》对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做出了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外资银行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这使得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
郭田勇指出,中、外资银行在准入程序和监管标准上的整齐划一,将使其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中、外资银行都具有积极意义。
改制与经营人民币业务申请可同时提出
在申请改制为当地注册法人银行的同时,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这是银监会昨日发布的《细则》为法人银行转制开通的一条高效的绿色通道。业内人士指出,《细则》体现了银监会倡导的“法人银行导向政策”。
12月11日起,银监会将开始接受外资银行的转制申请。为了鼓励外资银行转制成为法人银行,《细则》特别规定,改制的法人银行,可以在提出改制申请的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做出这一规定既是为了提高审批效率,同时也具有合理性。
“外资银行申请改制的目的就在于获得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否则根本没必要提出申请,银监会的这一规定将大大缩短业务申请的时间。”他指出。
《细则》同时规定,在承诺基础上,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法人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即可开办业务,无需单独报批;另外,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独资银行的,该外国银行还可以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且原外国银行分行在中国境内的营运资金,经批准可以转为独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有多余的可以转回其总行。而改制后的独资银行可以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
据了解,设立法人银行(外商独资)以及将原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分行可同步进行。如需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也可同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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