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颁布、实施于1985年,仅有37个条文,25年来一直没有修改。
著名民法专家梁慧星说,继承法实施25年来,我国已经成功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的私有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
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我国的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梁慧星指出,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同时,继承法本身的诸多漏洞和缺陷,也限制了继承制度的调整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律调整的要求。
梁慧星详细列举了继承法应当修订的主要内容。
梁慧星认为,首先要修改的就是遗产的范围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梁慧星认为,继承法修改时应明确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公民财产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占有、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
梁慧星认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也应修改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如果仍坚持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将导致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形日渐增多。为尽量不将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之范围。梁慧星提出,考虑到我国历史传统和继承习惯,建议将法定继承人范围适当扩大,可以扩大至四等亲以内的亲属,并将现在的两个继承顺序,变更为三个或者四个继承顺序。
梁慧星认为,各种遗嘱应具有相同的效力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梁慧星提出,各种遗嘱应具有相同的效力,而不应赋予公证遗嘱最强的效力。同时,应当承认打印的由本人亲笔签名的自书遗嘱。另外,现行继续法规定的录音遗嘱应改为音像遗嘱,以涵盖录像、光盘以及其他电子读物载体的遗嘱。
梁慧星还提出,修改继承法时应当增加补充继承制度
补充继承是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遗嘱中指定的补充继承人继承的制度。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没有规定这一制度。
梁慧星认为,继承法还应当增加遗嘱执行制度
梁慧星认为,关于遗嘱执行,继承法应规定下列制度: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和确定、遗嘱执行人的职责、遗嘱执行人的撤销等。
此外,梁慧星还提出,应当补充、完善继承法的遗产分割制度、代位继承制度和特留份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