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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PAD商标争议案看苹果的失误与转机
作者:章琦 吴婷…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05    更新时间:2012-03-18

日前,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的iPad商标纠纷案再起波澜,多地工商部门开始查封苹果iPad产品,而苹果公司也可能面临巨额罚款。iPad商标纠纷案闹得沸沸扬扬,不仅在于其涉及到“苹果”这一品牌,更在于其涉及到公司商标这一重要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有着重大影响。本文将从知识产权、公司法、证据认定等多重角度对该案进行评析。

2000年,唯冠控股旗下中国台湾“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多国、地区申请iPad商标。

2001年,深圳唯冠在中国注册两项iPad商标,并称借此推出过iPad电脑。

2006年,苹果计划推平板电脑发现“iPAD”和“IPAD”已被唯冠注册,在英国起诉唯冠中国台北,希望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希望获得iPad商标,但败诉;

2009年,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国际达成协议,以3.5万英镑从唯冠中国台北手中获得iPad全球商标权。

2010年,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10英镑把iPad商标注册权转给苹果。

20104月,深圳唯冠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106月,苹果公司、IP公司起诉深圳唯冠,认为苹果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要求确认其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

201112月,深圳中级法院判决苹果公司、IP公司败诉。苹果公司和IP公司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20122月,深圳唯冠开始在国内多个地区向工商部门投诉苹果侵犯其IPAD商标权,要求下架IPAD产品,并在惠州法院提起的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使用iPad商标的诉讼中胜诉。

20123月,深圳唯冠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申请禁售令,要求在上海地区禁售有苹果iPad商标的产品。法院以广东省高院未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为由予以驳回。

目前唯冠与苹果公司的商标纠纷案还没有定论,从几起案件的结果来看,形势明显倒向深圳唯冠一方。就目前正在广东省高院二审的案件来看,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确实包含了系争的大陆地区两个商标权,但是该协议是台湾唯冠与IP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而非深圳唯冠签订。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同为唯冠集团的子公司,但三者在法律地位上是相互独立的,虽然深圳唯冠是唯冠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在公司法上,他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其财产独立于其母公司,唯冠集团无权处分深圳唯冠所有的商标权。虽然在商标转让合同中包含了深圳唯冠所有的ipad大陆地区商标权,但深圳唯冠在协议签订后并未追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合同对深圳唯冠无约束力。

该案的另一争议点在于杨荣山的行为是否构成为对深圳唯冠的表见代理。杨荣山在本案中的关键性在于他既是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母公司)的董事主席和首席执行官,又是台湾唯冠、深圳唯冠等多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台湾唯冠和IP公司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杨荣山都参与其中,他通过授权深圳唯冠公司的法务部负责人进行协议的谈判和签订,这也成为了IP公司和苹果公司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要事实依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表见代理是合同没有相对人或者相对当事人不明确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该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确定的,虽然杨荣山具有双重身份,但无论是杨荣山的授权书还是台湾唯冠和IP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其落款处均为台湾唯冠的签名盖章,没有任何签名显示深圳唯冠参与其中,因此,杨荣山并没有代理深圳唯冠的行为,其行为也不可能让对方误解为杨荣山代理了深圳唯冠进行签约,因此,表见代理并不能成立。

目前,根据苹果一方在上诉中的陈述,其希望通过证明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之间存在间接代理来证明深圳唯冠参与了商标转让协议,如果能够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也许判决结果会对苹果有利。目前流传的苹果方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是一份证明深圳唯冠员工参与谈判过程的电子邮件,这尚不足以支持苹果的观点。

客观而言,苹果公司的法律团队在整个商标转让过程中犯了比较低级的错误,但这并不意味着IP公司和苹果公司完全没有胜诉的可能,如果换个角度思考,也许会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转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注册商标权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将会被认定为不正当适用其注册商标,从而被商标局撤销其中注册商标。在整个纠纷过程中可见,深圳唯冠证明其使用过ipad商标的证据只有电脑打印版的IPAD产品宣传册、和其带来的曾授权深圳一家科技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09年的iPad显示器实物,而唯冠在2008年就出现危机,大量工人被遣散,故该显示器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而产品宣传册并没有原件,无法证实确定日期,因此很难证明深圳唯冠没有不正当的使用其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使用的举证责任在于商标注册人,因此,若深圳唯冠无相反证据证明,则苹果公司可以以深圳唯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ipad注册商标为理由,请求我国商标局撤销“ipad”注册商标。

事实上,ipad商标归属之争并非苹果公司第一例商标纠纷案,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我国国内,苹果公司都曾多次花钱购买其明星产品的商标,在本案中也明显看到苹果公司商标战略的失误。唯冠与苹果的商标之争,再一次证明了知识产权的缺陷如同悬于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触发,将会给企业经营以致命的打击,而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越来越多的不同领域的法律交叉,也在该案中具有典型性体现。

(本文刊载于《动漫大场》期刊第5期,原文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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