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据此,有观点认为发票是一种支付凭证,可以证明商务交易中需方已向供方支付价款。然而,实践中,供方先开具发票提示付款,需方后付款的情形亦大量存在,故发票能否单独作为付款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由此,供方先开具发票而无法取得价款的风险也相应增加。编辑将邀请上海动漫衍生产业园的常年法律顾问----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章琦律师对商事交易中开具发票时的风险进行提示。
一、相关案例
原告系某钢板桩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为广州某公司。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7日签订《钢板桩租赁合同》,约定由作为承租方的被告向原告承租钢板桩等材料。后因被告拒绝支付租金,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被告辩称:其向原告承租钢板桩等材料属实,但被告已支付了全部租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原告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的租金发票原件,以证明被告按月支付了钢板桩的租金。
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租金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出具给被告发票仅是为了催讨货款,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能否依据原告向其出具的租金发票,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发票主要是记载商品销售、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状况,具有结算功能,但实践中存在大量先收取发票后付款的情况,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还需要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即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形,发票不能单独作为付款凭证,而被告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已付款,因此法院最终支持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及滞纳金。
二、开具发票时的风险提示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供方为了维系客户,大多迁就对方在未收到付款时就开具全额发票,因此,商务实践中一方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之后再行付款的情况大量存在。虽然法院大多认定发票不能单独作为付款凭据,但是为了减少纠纷,降低风险,特别是供方在未收款的前提下需先行开具发票的,笔者建议可在合同中或发票上作如下约定或注明: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方开具的发票不作为需方已付款的凭证,需方付款后,供方须向需方出具收款凭条。”以防止买方违背诚信不付款时,以开具的发票作为付款凭证。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需方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价款,供方不接受现金支付方式,供方的工作人员亦无权收取需方现金。”
3.在发票上注明: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或支票等非现金方式。
(本文刊载于2012年6-7月《动漫大场》第8期。联系作者:13817713185,zhangqi@barrylawyer.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