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8621-60857666-1026 手机:13817713185 QQ:1031025644 微信公众号:法律匠人工作室
先行判决及其法律效果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056    更新时间:2016-10-21

[案情]

2011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A公司的厂房。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向B公司支付了一期工程预付款、二期工程预付款以及一期工程第一笔进度款。20127月,A公司因故决定二期工程缓建,且开建时间未定。同年8月,B公司请求A公司支付一期工程的第二笔进度款时,遭A公司拒绝。A公司称因二期工程缓建,要求以二期工程预付款冲抵一期工程应付进度款。协商未果后,B公司于9月底停工待款。后A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B公司于20121116日签收。A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已解除,请求判令B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5164289.4元。B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决:1、确认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2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3A公司支付进度款2086855元及利息。

扬州中院基于案件审理之必要以及未完工工程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事实,该院先行判决如下: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2年11月16日解除。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后B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15706715元,本诉与反诉仍在审理之中。

[评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有一个或者几个诉讼请求。在一般情况下,在一个诉讼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对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裁判。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案件的审理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尚难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对所有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为了防止诉讼过分迟延,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一部分请求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而且就这部分诉讼请求又需要尽快判决,人民法院可以先就该部分作出判决,其他诉讼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后,通过后续判决解决。

先行判决属于判决的一种,但又不同于诉讼中的终局裁判,其实质是一种中间判决,那么,实务中,先行判决作出后,其法律效果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就立法目的而言,先行判决的法律效果至少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裁判法院而言,先行判决具有本审级内的拘束力。一是对终局判决的拘束力。即先行判决作出后,终局判决应当依据先行判决的内容作出而不得违背。二是其自身的不可撤回性。与终局判决一样,先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法院不得任意地变更或撤销。另一方面,对当事人而言,一旦法官作出先行判决,该问题在本审级内就算作了了结,当事人必须接受先行判决的内容,而不得就该先决问题提出新的主张或证据。明确先行判决的这一效果实践意义重大,它可以有效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无视证据失权制度,反复就某一问题纠缠不休,甚至在法官公开心证后仍然重复举证的问题,有效促进程序公正的实现。本案中,法院就“涉案合同是否已于2012年11月16日解除”这一问题作出判决后,这一判决即成为作出终局判决的基础性事实,同时,双方当事人也不得再就这一问题提出新的主张或证据。这样做既节约审判资源,减少诉讼成本,也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理解本条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部分先行判决是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进行先行判决的部分,是指在诉讼请求中可以独立分出的部分,或者是几个诉的合并审理,其中一个相对独立的诉求;而且要先行判决部分的事实必须已经清楚,如果该部分诉讼请求与整个诉讼请求密不可分,对该部分先行判决将会使其余的诉讼请求难以确定,就不能对该部分先行判决

2.依据本条规定进行的先行判决并不是对全案作出的判决。没有判决的部分不是不管,而是仍然在审理中。所以就部分事实光行作出的判决,不会构成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况。对于全案判决出现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必须予以纠正。在就部分已查清事实进行先行判决时,也要向当事人说明案件的其他部分仍然在审理中,以免发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业务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关闭
  • 上一篇业务:

  • 下一篇业务:

  • 分享到:
    法律人,隆安律师事务所章琦律师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层 邮编:200030
    电话:8621- 60857666-1026 手机:86-13817713185 传真:8621-60857655 电子邮件:company-lawyer@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