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协商办理股权“转回”时,相应股权须从名义出资人名下变更至实际出资人名下,因为涉及到股东变更事项,可能会产生税收征管问题。从表面上看,股权登记的所有权人发生了变更,名义出资人将其名下股权变更至实际出资人名下。此时,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在税法中,有“实质课税”之说,即税法上所确立的应依据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实质而非表面形式予以征税的准则。
在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中,实际出资人为公司股权的实际所有人,股权登记由名义出资人变更为实际出资人,实质上并未改变所有权性质。依据实质课税原则,上述股权变更并不构成股权转让,也不存在任何股权转让所得,因此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说的更直白些,作为实际投资人,我只是拿回我自己的股权,不存在所谓收益的问题,当然无须缴纳所得税。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面临的情形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仅针对他们“内部”关系而言,该协议并没有针对“外部”的公示效力。无论是债权人还是税务机关,都对工商登记内容具有“信赖利益”。作为税务机关,其无从判断所谓“代持”的真伪,仅能依据工商登记内容,将代持股“回转”视为正常的股权转让关系,进而核定征收所得税。
由此可见,对于真实的代持股“回转”,税务机关是不征收所得税的。由于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判断所谓“代持股”关系的真伪,必要时须经过人民法院的确权程序,即由实际出资人提起确权之所,证明自身为系争股权的实际所有者,进而证明双方间的“代持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