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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流程及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32    更新时间:2017-08-04

    一、公司减资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


 以下是《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减资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以上法条可以看出,针对公司减资,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1、机构职权:制订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通常由董事会负责,股东会则是负责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特别决议事项: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减资程序:(1)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2)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公司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减资法定流程


 

 公司的注册资本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公司对外所能承担的债务能力的信用背书,注册资本减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动摇公司的资本信用基础,进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权利。故我国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董事会制订减资方案


 董事会制订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


 2、股东会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参加会议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在减资的时候要相应修改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同时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作出决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需要减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在于理清财产,使得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有了解。


 4、通知及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债务清偿或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办理减资更登记手续


 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需办理相关的前置审批,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司减资可能引发的争议纠纷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试图通过减资来规避股东出资责任的行为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减资行为如存在瑕疵则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股东须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减资行为有效但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可基于自身情况或需要依法定程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权利。但是,公司减资应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且认缴登记制并未对减资程序要件产生实质变化。虽然公司减资无需征得债权人同意,但我国《公司法》规定减资必须通知债权人并公告,这是出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因债务人公司减资而受损的制度设计。

 

 2、不能以公告方式替代直接通知


 关于通知的具体形式,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于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直接通知的方式,但公告作为一种拟制通知的方式应当是直接通知的补充,适用于无法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或者不明知的债权人。如果对于能够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未采用直接通知方式,而事后以已作公告通知进行抗辩,不仅有违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也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


 3、违法减资股东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减资行为虽不属于抽逃出资,但因公司资产减少降低了公司承担责任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利益,故法律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规定了比增加注册资本更加严格的法律程序。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应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性质,减资股东应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且损害公司债权人获偿债权的权利,故公司股东均应在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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