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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新规――《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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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821 更新时间:2009-10-26 |
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14日发布
自90年代以来,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成为新经济的主流。不少企业希望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树立新的形象和对自身重新定位,同时也能够享受到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三免两减”待遇。 1991年国家科委首次发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认定条件也在进行着适时地调整。
本通知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享受税收优惠融为一体,突出自主创新政策导向和引导企业研发行为,以增强中国境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本通知特别规定,非国家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获认定后可同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认定企业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步进行,减少企业申报和审批环节。 该办法与以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相比有四大特点:
一、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二、明确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统一,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三、建立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四、取消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统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转移。
纵深阅读:
截至2006年底,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共有49166家,从业人员11000000人,从事科技活动人员1811000人。2006年,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经费支出总额占全社会研发经费57.6%,实现利润人民币4400亿、上缴税额3800亿,出口创汇2600亿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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