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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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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475 更新时间:2009-10-26 |
国税函〔2008〕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26日发布 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纵深阅读: 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 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如下: ☆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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