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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收费走向规范――《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434    更新时间:2009-10-26
发改价格[2008]9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08年4月15日发布

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为规范各县级地方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该项费用的收取和收取后的管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该通知。该通知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首次明确统一为每件550元。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通知增加了对农民宅基地和经济适用房的规定。 通知还指出,房屋登记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并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该通知将于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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