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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中易被忽视的若干条款解析
作者:章琦、刘…    文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36    更新时间:2012-07-13

编者按:现代社会的经济往来往往都是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的,合同条款则直接约束双方当事人,并决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款没有得到订立者的足够重视而未被写入合同或者意思表达不够准确、完整,从而引发了各种合同纠纷。编辑将邀请上海动漫衍生产业园的常年法律顾问----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章琦律师对合同订立中容易被忽视的部分条款进行解析。

 

    一、违约责任条款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最主要方式之一就是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往往通过违约金条款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或者即使受到损害,也可得到足额赔偿。一般而言,违约金的计算有以下三种方式:

1)违约金的数额为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己方所有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采用这种方式需要受损方就各项损失充分举证。

2)直接规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当然,违约金过高时对方可能会要求司法机构调整。

3)约定违约金占某一基数的具体比例。同样,过高的比例亦可能受到司法机构的调整。

实践中,还有一部分成本往往被签约方所忽略,即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费用,一般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这部分费用由于金额比较分散,且多在进入诉讼或仲裁后才发生,因此容易被订立者忽视,但叠加后的数额却不容小觑。如能约定这部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则既减轻了守约方的负担,又加重了违约方的违约成本。     

    二、通知条款

合同中的通知条款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通知的方式和通讯地址,并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地址、电话、传真、电邮、联系人以及通知到达的生效条件。

通知条款并不涉及合同的实体问题,因此在合同中并不起眼,但却极易引发纠纷。这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很难预想到所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形并将之规定在合同中,这就需要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及时沟通。而有效沟通的前提必然是知悉对方的联系方式。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法律对于通知采用“送达主义”,即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这就要求发送方对接收方是否已收到通知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务中有时要么找不到当事人,要么当事人拒绝签收。这时可采用英美法系的“发送主义”,即发出后多少天内即视为对方收到,以降低举证难度,司法机构一般也会认可这样的约定。

    三、争议解决条款

        在合同实务中,订立者往往约定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但若同时约定诉讼和仲裁,将视为未约定。

        当发生争议需要提起诉讼时,一般应选择己方所在地而非对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实践中也可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应当写明具体地点。例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上海各区都有法院,究竟归哪个区法院管辖仍没有约定清楚,故合同签订地应至少约定到区。

    (本文经删节后刊载于2012年5月《动漫大场》第7期。联系作者:13817713185zhangqi@barry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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