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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对赌协议的风险防范(上)
作者:章琦、吴…    文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436    更新时间:2013-05-07

编者按:“对赌协议”一直被国际投行和投资机构广泛应用,是私募投资中普遍使用的合同条款,但是一直被我国监管部门所否定。直到被称为对赌协议第一案的“海富案”判决,纠正了一、二审法院完全否认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区别对待公司对赌与股东对赌,肯定了股东与股东之间“对赌协议条款”的合法效力,对PE投资者保护投资权益具有重要启示作用。本期编辑将邀请上海动漫衍生产业园的常年法律顾问——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章琦律师介绍“对赌协议”及中国式对赌协议的风险防范。 

   

2007年,海富公司与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世恒公司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称“世恒公司”)、香港迪亚公司(系世恒公司当时唯一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了对赌条款,即“海富公司现金出资2000万元投资世恒公司,占世恒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如果2008年,世恒公司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世恒公司未履行补偿,海富公司有权要求香港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由于世恒公司2008年的工商年检报告显示,该公司2008年净利润仅为26858.13元。根据“对赌协议条款”的约定,经计算世恒公司需补偿海富公司1998万元。双方协商无果,海富公司将世恒公司等告上了法庭。

    本案历经兰州中院、甘肃高院一、二审及最高法院提审后,经最高法院再审最终认定:海富公司有权从世恒公司处获得补偿的约定(即股东与公司之间对赌)无效;而海富公司与香港迪亚公司的补偿约定(即股东与股东之间对赌)有效,并最终改判香港迪亚公司向海富公司支付协议补偿款。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明确表明了法律立场,为对赌协议合法有效提供了判例依据,为日益增多的PE投资行为提供了一个法律样本,具有标杆意义。

后续内容敬请期待下一期,本文刊载于2013年3月《动漫大场》第13期。联系作者:13817713185zhangqi@barry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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