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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200题(九)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53    更新时间:2009-10-26
161、“小时工”有试用期吗?

  《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作为“小时工”,即使同时与多个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各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162、“小时工”的工伤保险由谁缴费?

  需要明确的是,“小时工”的工伤保险费要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63、本市“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小时工”执行的是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9元/小时提高到8.7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元/小时提高到20元/小时。

  法定节假日包括10天: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3天、十一3天。也就是说,从今年7月1日起,在正常工作日,小时工每小时最低工资不得低于8.7元;在法定节假日,小时工每小时最低工资不得低于20元。

  164、“小时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由谁缴费?

  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该条可以理解为:“小时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需要自己缴纳,用人单位是不负担的,因为保险费用已随每小时的工资支付了。

  165、“小时工”加班有加班费吗?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全日制用工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而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来说,由于其实行的是小时工资制,可以不执行上述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66、“小时工”工作期间,出了意外事故怎么办?

  “小时工”在工作期间一旦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如果确定为工伤,劳动者就可依法享受用人单位此前为其办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有明确的侵权人,同时可以向侵权人索赔。

  那么,假如用人单位未为“小时工”办理工伤保险,“小时工”受的伤被确定为“工伤”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小时工”负担相应费用。

  167、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如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与此相反,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质的事由上,都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只要符合相关情形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68、“小时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是多少天?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169、劳动行政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170、劳动行政部门监督该法实施,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吗?

  《劳动合同法》把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单独作为一章,可见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所进行的行政监督非常重要。

  《劳动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171、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172、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对劳动者有何意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于劳动者来说,通过了解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173、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者约定不同长短的试用期,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擅自设立试用期、延长试用期期限或者增加设立试用期的次数,均属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74、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受到什么惩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单位如果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应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工资以外,还需再支付一倍的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

  175、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由单位保管?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劳动合同文本应至少两份。目前有些单位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将劳动合同收回,统一保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6、工会有权监督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8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177、单位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8、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79、单位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薪或支付经济补偿,要加付赔偿金吗?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80、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是否需要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如果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均将被认定为无效。

  因单位的上述原因之一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单位应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因为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一旦给单位造成损失,也需对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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