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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200题(十)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425    更新时间:2009-10-26
181、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182、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 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183、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办?

  山西黑砖窑案件暴露出了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在于不作为和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

  《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个问题在第95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出具书面证明行吗?

  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如果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否则劳动保障部门是不予办理的。因此,劳动者离职时要索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5、劳动者在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付出劳动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条款表明,即使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属非法用工,劳动者也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找不到单位的情况下可以找出资人索赔,“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是《劳动法》的一个突破。

  186、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将受何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者间的关系一直是剪不断、理还乱。本条核心在于“连带责任”,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

  187、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由谁担责?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双保险,劳动者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188、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给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责任指的是赔偿下列费用:1.招录费用;2.培训费用;3.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

  189、单位招用了有工作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害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条款说明,单位挖人是有风险的,“招兵”要谨慎。

  190、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工作人员,合同是一年一签。今年9月,他在该事业单位工作了3年后,单位告知他不再续聘,让他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

  老姜想问:像他这样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可见,一般情况下,老姜这样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是适用该法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可以不付经济补偿。所以老姜现在不能索要经济赔偿。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再续签的,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191、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后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这一规定明确了,新法实施前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在新法实施后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最迟应在新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到2月1日之前,所有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抓紧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192、明年面临退休,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维权吗?

  读者老李给本报来信称:他在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了近30年,单位一直没有给他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上过任何保险(单位说他不在编)。明年老李面临退休,他能否用《劳动合同法》维权?

  像老李这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因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明年1月1日以后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或建立的劳动关系,对之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只能按现行的劳动法或现行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来执行。

  从老李所述情况看,他已经和这个用人单位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193、职工现在已有劳动合同,明年新法实施后会有变化吗?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渡性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新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造成较大冲击。因此,企业经营者不必表现出过分忧虑。

  194、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何时起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所提到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十分重要,因为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劳资双方可能已经数次连续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开始计算。

  195、单位现在突击裁员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目前,有个别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存在误解,以为赶在新法实施前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合同,就可以规避经济补偿责任。其实,现行的法规政策也是不允许单位违规裁人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单位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照样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所以,单位现在突击裁员得不偿失。

  当然,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前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就不用补偿。

  196、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以前,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合同到期,单位就应提出与劳动者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197、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2008年1 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198、《劳动合同法》增加企业成本吗?

  《劳动合同法》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对于一个守法、有诚信、有创新力的企业来讲,不会增加企业成本,反而会有利于为这样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当然,对于违法用工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规范了企业用工,并增加了违法用工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可能是增大了“企业成本”。

  199、《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的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率非常低,大约不到三成,而另外超过七成的劳动合同都是有限期的合同,且大多数为不超过1年的合同。这样的劳动合同签订状况与西方国家相比完全相反,对维护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也十分不利。《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便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确实有着改变劳资双方“强资本、弱劳工”状况的作用。

  200、《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效力同等。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如果某些条款有冲突,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相比,前者的效力更高,因此如果某些条款有冲突的地方,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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