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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工作指导2006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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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08 更新时间:2009-10-26 |
为了贯彻落实《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可以根据其需要设立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不再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办事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外商投资的非公司的企业可以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办事机构。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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