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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在沪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操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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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229 更新时间:2009-10-26 |
各工商分局注册科(处):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的规定,现制定港澳居民在沪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操作意见如下: 一、申办时间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可以在沪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登记权限设定。港澳居民在沪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的工商分局注册科处负责登记。 三、登记法律依据和程序。港澳居民在沪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可以适用简易登记程序,也可以适用一般登记程序。开业登记适用一般登记程序(特殊情况例外),变更登记适用简易登记程序。 适用简易登记程序的,登记机关可以一人行使受理、决定权,并可以当场作出登记注册决定。适用一般登记程序的,应当由一名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受理,并由另外一名同级以上(含同级)具有相应事权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决定。 四、港澳居民申请者的主体资格。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其主体资格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工商登记机关在审查港澳居民申请者主体资格时,不对申请者的职业状况进行审查。 五、名称登记。港澳居民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拟起字号名称或者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在设立登记前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作出名称预先核准,并出具《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查询进入企业名称库查询。 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六、经营范围核定。港澳居民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目录和有关注释执行。具体经营范围是: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6511-6599)、餐饮业(6710-6790)、居民服务(8240-8250)和其他服务业(8313-8319)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不包括特许经营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7-2002)中注明的不包括的内容]。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对于需要前置许可的,工商登记机关一定要在港澳居民申请者获得前置许可后,才能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对于“成品油零售”的问题,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成品油”的意见,联合发文“前置许可参考目录”取消了“成品油零售”的经营项目。 七、组成形式和经营规模的限制性规定。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若产权证上未标明面积的,必须在房屋租赁协议中注明具体面积。经营场所不得为居住用房。如果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后从业人员或者经营场所的面积超过以上限制性的规定,要么减少从业人数或者缩减经营场所的面积,要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申办外资企业。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区(县)、乡(镇)及街道、村门牌号码。 八、并联审批、告知承诺。港澳居民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可以通过并联审批、告知承诺的方式进行(食品经营必须先证后照)。 九、申请设立登记的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在登记机关已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交《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2楼B室,电话:852-28279700)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十、登记事项的核定。登记机关要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安排》补充协议的规定,核定港澳居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1、经营者姓名;2、经营者住所;3、经营场所;4、从业人数;5、资金数额(按照港澳居民申请者申报的人民币资金数额予以核定);6、组成形式;7、经营范围。 十一、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港澳居民为已经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按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机关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于不符合《安排》补充协议规定的申请,如从业人员超过8人、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经营范围超过规定的行业等不予受理。 十二、法律文书的使用。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使用以下法律文书:《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申请受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不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使用以下法律文书:《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受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不予受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驳回通知书》。 十三、表格、执照和营业执照电子副本发放。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使用新修订的各类表格。除专用表格外,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表格。营业执照核发内地现行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的编码,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编码规则〉的通知》(个字〔1999〕第12号)的规定执行。营业执照电子副本发放应采取自愿原则。 十四、其他。 (一)各分局应专门设立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 (二)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可以通过上海工商网站下载有关登记表格,下载的登记表格与到各分局领取的登记表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登记机关要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从各方面协助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同时引导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四)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价费字414号)执行。 (五)各分局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个字[2004]190号文件的要求,于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1月25日前上报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并于6月25日、11月25日上报半年报、年报统计表的同时,报送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登记工作的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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