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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系列解读之六:全面构建物权保护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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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28 更新时间:2009-10-26 |
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法》以专门一章对物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其构建了包括确认物权、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三个层次、内容比较全面的物权保护体系。
首先,在对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从而明确争议的物权究竟属于哪一方、权利人的权利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例如,两家比邻而居,一家楼上一家楼下,楼下那家不让楼上从他屋内的楼梯通过,而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又不允许在室外修筑楼梯。这就导致了双方对于物权内容的争议,即楼上这家是否有权从楼下那家的屋里通行。而按照《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楼上一家有权从楼下一家屋内通行。这就确认了楼上一家对其房屋的所有权的内容。
其次,在确认权利之后,如果一方的物权行使受到了侵害或者有受到妨害的危险,权利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些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排他权的题中应有之义。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需要有实际损害的发生,也不需要对方存在过错。例如,上一例子中,楼下的禁止楼上的通行,就构成了对其所有权的妨害;楼上这家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要求楼下的允许其通行。
第三,如果他人对物权造成了损害,权利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这种责任的承担以实际损害的发生和加害人有过错为前提;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即便加害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对于比较严重的侵害物权的行为,有关机关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另行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就为物权的保护构建了比较全面、完整的法律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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