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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系列解读之七:物权法创设新型浮动抵押方式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413    更新时间:2009-10-26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规定了一种新型的抵押方式,即该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权(Floating Charge)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它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法中。在英国法上,浮动抵押就是指挥有关公司将现在以及将来的某一类资产的抵押给银行,例如,商品、存货或者应收帐款等流动资产。在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被确定(英文“crystallisation”,有些人翻译为“结晶”或“封押”)之前,公司有权照常营业并使用所抵押的资产。其具有以下几项特征:首先,浮动抵押只能由注册公司提供,个人、独资商号和合伙商号不能提供浮动抵押;其次,总的来说,设定浮动抵押的资产是公司无法设定固定抵押的剩余资产部分,该部分的资产多是流动资产,有时也包括无形的固定资产;第三,浮动抵押是一种衡平法上的抵押,在封押之前浮动抵押处于“休眠(dormant)”的状态,该等抵押没有什么效应,公司可以正常营业。第四,浮动抵押不是一个特定的抵押,在封押之前可以说是不完整的抵押。第五,在浮动抵押封押之前,公司有权在正常营业情况下,出售及处理浮动抵押资产,如出售、租赁甚至抵押给他人。第六,尽管浮动抵押已经封押,抵押人此后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该抵押的范围。最后,一旦公司浮动抵押的资产被封押,那么除非经过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公司就不能再处置这些资产了。

我国物权法吸收借鉴了英国法上的浮动抵押制度,并作出具有特色的一些规定。从物权法本条来看,我国法上的浮动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抵押人的特殊性。设定普通抵押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设定浮动抵押的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这与英国法仅限于注册公司有所不同)。所谓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最典型者如公司,也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过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非农业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者家庭。农户即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据《民法通则》第27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抵押客体不同。普通抵押权仅以现存的各类财产,如动产、不动产以及某些权利为客体。而浮动抵押权的客体仅限于抵押人的流动资产,在英国法上包括公司的原材料、成品、商品、应收帐款甚至某些无形资产如商誉。但是,我国物权法允许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既包括抵押人现有的动产,还包括抵押人将来所有的动产。

3、抵押权的效力不同。在普通抵押权中,抵押人于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但是,在浮动抵押权中,抵押期间,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动产是变动不居的,可以流入也可以流出。申言之,抵押人可以出售、出租甚至抵押这些动产。但是,一旦发生法律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事由时,该抵押财产才被特定化,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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