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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律师法修订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45    更新时间:2009-10-26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更好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中专门列出了“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一章,对中国律师在诉讼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权利专门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这部法律的三十三条中除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外,还特别强调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与此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还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一、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新修改的律师法还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决定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此外,为了保障在诉讼活动中切实履行“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职责,律师法在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又补充完善了有关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方面的规定。

  二、“不被监听”写入法律 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此外,在这部法律中还明确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等。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首次“入法”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原有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改的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

此外,因为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过渡形式在我国实践中已经基本消失,律师法中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而对于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新修改的律师法中则保留了原有的规定,即: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四、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划出八大禁区

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被保留

新修改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设定了种种严格的限定条件,除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执业。”

据了解,在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时曾提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此,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不应设立律师特许执业制度,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律师特许执业的范围不宜过宽,有些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并不一定具备律师执业能力。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又有许多常委会委员对此条规定提出意见。经综合各方意见,草案最终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目前我国律师队伍在诸如知识产权、反倾销、反垄断等高精尖领域缺乏足够的专才情况下,此条规定不仅体现了严把律师队伍‘入口关’的精神,也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说。

  六、扩大律师保密义务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新修改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特别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此前律师法关于律师的保密义务规定为:“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对律师法的上述修改,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这些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律师为委托人保密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矛盾,也与现行法律关于公民作证义务的规定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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