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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037    更新时间:2009-10-2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这次修订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不得成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原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财产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不重复交税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意味着中国的合伙企业将摆脱重复纳税的问题,能更好地开办企业。

  三、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这一新的合伙形式
  这次修改和增加的关于有限合伙的内容是最大的亮点。进行投资活动需要两样东西,一是有资金,二是资金投下去以后,有人负责管理。但是在现实社会当中,能够管好投资的人不一定有钱,而有钱的人会投资。在这种情况下,这次修订合伙企业法把“有限合伙”加进去,就使得这两部分能够结合起来。在采用有限合伙制时,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他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代价取得资金管理权。
  合伙企业法新增加的“有限责任合伙”概念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所谓有限责任合伙,在合伙企业法中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比较典型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合伙企业法中新增加的这项规定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它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这样有助于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
  关于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在这部法律中分为两类:一类是采取企业形式的,如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另一类是非企业形式的,如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附则的规定,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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