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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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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606 更新时间:2009-10-26 |
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下午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部法律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了便利。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对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上,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医疗等费用将优先受偿。另外,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近2000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政策,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以下是该法的几大视点:
视点1 破产国企将以市场化方式退出 政策性关闭破产一直是近十几年来国有企业一道最后的"保护屏障"。然而在新破产法中,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近2000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政策,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1994年开始实施。"特别照顾"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做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随着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企业在市场经济下优胜劣汰,为市场经济下中国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
视点2 职工工资等优先担保权人受偿 企业破产法规定,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该法对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这次修改非常重视对破产人拖欠职工工资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额的优先清偿问题,修改后的条款符合这一原则。
视点3 金融机构破产须由监管机构提出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银行等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当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金融风险的时候,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这些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整顿措施时,为保证风险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避免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来抢先取得这些金融机构的财产,所以企业破产法专门作了一条规定,对金融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时候,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对这些被整顿的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可以终止。
视点4 引入管理人制度四种人不能担任 管理人制度是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中的一个全新概念,不仅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禁止情况,还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此外还规定了四种人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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