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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企业破产法――一部融入世界主流经济的法律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85    更新时间:2009-10-26
过去欧盟一直将中国没有破产法作为中国未达到市场经济的标准之一,现在中国终于有了一部涵盖各种经济主体的破产法。这部破产法于今年8月公布,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很多人把破产法理解为一部规定如何让企业“死亡”的法律,其实,破产法并不简单的是一部如何让企业“死亡”的法律,而是规定了一种法律程序。通过这种法律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并且把可能危害经济秩序的企业或组织清除掉。破产法规定的要“死亡”的企业往往都是那些严重资不抵债、经营效益极差的企业。如果把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比作一个健康肌体,那么破产法就是要祛除健康肌体中病变的毒瘤。只有祛除这些毒瘤,肌体才得以保持健康运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才能得到保证。
这部历时12载制订,期间几次搁浅的法律,首次规定了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形式企业、组织的破产程序,特别是把外资企业的破产程序也纳入该法,确实是一大突破。国有企业今后也将不再享有政策性破产的优先待遇,将和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组织一样同等地适用破产法律。另外诸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也都要适用这部法律。不过对于金融机构的破产,须由金融监管部门向法院提出。一旦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措施的,将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中止涉及该金融机构的诉讼和执行程序,以防止有债权人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
这部法律的最大亮点是担保物权的优先适用。企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和企业破产清算中职工工资、福利金的优先支付一直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制度,完全不应该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虽然在其他国家规定的都是担保物权优先,但在中国的立法过程中,仍然有很多人士主张劳动债权优先,仅仅因为这个问题产生的争论就导致破产法的制订延宕了两年。所幸,最终达成了折中方案,即在法律公布之前的产生的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而之后将完全符合国际惯例,保证了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这也是国内立法的一种智慧和突破,将更有利于中国融入世界主流的经济秩序,增加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信心。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同时说明了中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正是因为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做到了全面覆盖,法律才敢于规定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理念。
其次,该法律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原破产法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这种机制不市场化,也不专业化,并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新的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来处理,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另外,破产法还引入了重整制度,规定经过债权人或者法院的许可,允许企业暂不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使破产法成为了一部“拯救企业法”。
不过,这部法律对于个人破产的问题尚未规定。由于目前中国个人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并且相应的财产登记制度还未完全建立,特别是中国人口众多,法院也无力承担对于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所以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消费信贷破产的部分只能暂不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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