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沪高法〔2011〕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
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结合上海法院实际情况,特对本市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浦东新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在闵行区、长宁区、奉贤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卢湾区人民法院管辖在卢湾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在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在黄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宝山区、崇明县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三、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
(二)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四、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五、本规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11年4月26日起施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试行)》(沪高法〔2009〕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