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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大场》章琦律师专栏:著作权法中职务作品的认定
作者:章琦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836    更新时间:2012-03-02

编者按:在企业知识产权事务管理中,一般人员常由于实务和知识的问题,导致对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知识不了解,或了解不全面,或理解不正确。为更好地帮助园区企业了解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事务,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从本期开始,编辑将特邀上海动漫衍生产业园的常年法律顾问章琦律师为本刊陆续撰稿,介绍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章琦律师现为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为包括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著作权人——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知名创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创意产业的著作权法律事务有较深入的了解和积累。

章琦律师在本期将为园区企业解读著作权法中关于职务作品的认定。

所谓职务作品(work made for hire),一般是指雇员为完成雇主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作品也是由自然人完成的,但与自然人的独立创作不同,雇主往往在人、财、物上投入方面全面介入了作品的创作,从而也就享有一定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法第16条另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是,对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由此可见,雇员为完成工作而创作的作品,其权利归属一般分为三种情形:

1、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雇主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雇主在作品完成2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

2、如果创作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有约定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雇主享有。

3、由雇主主持,代表雇主意志创作,并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作品,雇主视为作者,完成该作品的雇员不享有任何权利。

上述规定主要在雇员和雇主之间就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做切割,而切割是否合理,主要看上述三种条件是否满足。实践中,职务作品纠纷通常表现为雇员与雇主之间就作品权利归属的纠纷,往往会涉及是否属于雇佣关系、是否履行单位工作职责、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雇主的技术物质条件、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等争议焦点。

    要预防此类纠纷,需要订立规范、详尽的劳动合同,并在履行过程中,就可能产生的问题及时进行确认,以免矛盾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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