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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发生事故责任由谁担?
作者:admin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95    更新时间:2017-02-20

 

    近年来,“共享经济”的概念方兴未艾,以滴滴、快滴、Uber为代表的网约车厮杀得热火朝天,以摩拜单车、ofo为代表的共享单车出现在了各大城市的大街小巷;而近日,北京、上海、重庆、成都等多地开始出现起“共享汽车”,其模式几乎和“共享单车”如出一辙:只需下载手机APP,注册后就能用手机在附近找到汽车使用,到达目的地后可把车还到指定的停车网点或任意的正规停车场。但这一新兴的出行方式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议:驾驶人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从法律关系上来讲,所谓“共享汽车”本质上为租赁关系,公司与用户之间签订租赁合同:共享汽车公司作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用户使用、收益,而用户则作为承租人支付租金。而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用户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且需承担责任的,原则上由其本人承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赔偿责任;而机动车所有人即“共享汽车”公司则在其过错范围内对事故承担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作了如下规定:(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从以上规定可知,作为出租方的汽车租赁公司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包括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使之适于驾驶之义务及对驾驶人驾驶资格严格审查的义务。

    “共享汽车”却有着不同于传统汽车租赁的特点:常规租车一般为客户到固定营业点取用归还,便于汽车租赁公司审核驾驶人资质,也便于其对车辆进行检修、保养及维护;但“共享汽车”却一般由app解锁、用户自助服务、自行交接,也并不一定停放在由租车公司管理的场地。这就为及运营方及时监管汽车状况带来的一定的难度,汽车可能在多次转手使用后因老化、事故等原因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并未得到及时的修理与维护,成为事故发生的原因;而由于采用的是一次注册审核、app解锁的模式,在使用车辆时也较难对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核实。若未针对以上两点做好监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开展“共享汽车”业务的公司都将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如何完善监管措施、规避法律风险,可能是摆在“共享汽车”先行者面前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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