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牵头制作的反腐题材剧《人民的名义》热播,以其突破常规的尺度、老戏骨们精湛的演技吸引了广大观众的热议。
剧中,有如下情节,成为了推动剧情发展、牵连出汉东市贪腐内幕的导火索:
大风服装厂原是国有企业,在二十年前国有企业搞改革,政府抓大放小,主动出让了在大风厂的股权,蔡成功买了大风厂的51%股权,剩余49%股权,由职工成立持股会持有。蔡成功在京州商业银行贷款到期后需要过桥资金,就从高小琴的山水集团以过桥的形式借款5000万元,约定使用6天,日息千分之四,以公司的全部股权做了质押。但是京州商业银行的贷款并未到位,导致大风厂还不起该笔借款。半年后,借款按照千分之四的利息算已经达到了8000多万,山水集团起诉至京州市人民法院,法院直接将将大风厂股权直接归山水集团所有。由于大风厂所在的光明峰区域是京州重点开发的区域,大风厂这块土地土地以后会是高档房地产用地,大风厂面临拆迁;在强制拆迁中,拆迁人员与由持股工人组成的护厂队产生矛盾,意外失火导致多人受伤,从而牵扯出背后的诸多内幕。
然而,抛开片中后续的司法腐败及各方利益纠葛的问题不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情节在存在如下问题,与现实中的司法实践相背离:
1、过桥资金利率问题
片中大风服装厂向山水集团借款过桥资金50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该笔企业间的借贷有效,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而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约定的利率为日息千分之四,如果按此计算,年利率将达到146%,远高于法律予以保护的范畴。若山水集团起诉大风服装厂偿还债务,也仅能按年息24%主张。这样算下来,该案若通过正常的法院判决,利息只需要支付600万元。比约定的利息能够减少3000万。
2、股权质押问题
股权质押指的是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其法律依据主要见于《担保法》和《物权法》,《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中的蔡成功并不拥有大风厂的全部股权,若要出质也只能处置所拥有的大风厂51%股权,而不可能将员工持股会的49%的股权一并出质;且其未经持股工人的同意,亦无法将股权出质。
此外,即便依照剧中所言,蔡成功通过某些手段将大风厂全部出质,山水集团以其无法还款起诉后,法院亦无法直接将大风厂的股权判归山水集团。《担保法》第六十六条对禁止流质进行了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当然上述两条涉及的是动产质押,非权利质押,权利质押如何实现,担保法未予明确,但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因此直接根据股权质押合同受让股权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本案中山水集团若要实现质权,可以与质押人协议以质押的股权折价还款,也可以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即使通过诉讼的方式,山水集团胜诉,也要通过执行程序将质押的股权处置之后优先受偿,而不是直接通过法院判决归山水集团所有。即使法院通过判决处置大风厂的股权,按照《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即大风厂的工人们也应当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当然,该剧毕竟属于影视作品,我们不能苛求其所有情节均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与目前司法实践完全一致。作为一部全国有影响力的作品,如果一些剧情细节能够请专业人士事前把关的话,将会变得更加完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