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8621-60857666-1026 手机:13817713185 QQ:1031025644 微信公众号:法律匠人工作室
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被告——以对《公司法》151条“他人”的解释为视角
作者:admin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423    更新时间:2017-04-2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从英美法系中引进的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一般为公司内部人员,比如董事、监事等。然而,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无疑是拓宽了股东派生诉讼被告的范围;对于“他人”的理解,是应当作扩大解释,即除了董、监、高之外侵犯公司合法利益的所有人都可成为“他人”,还是要限制“他人”的范围?笔者在此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控股股东

    按照传统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股权平等原则,控股股东对股东会的决议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即使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使投票权而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此时依然要依照控股股东的意愿行事。控股股东可以通过与“管理阶层利益均沾的协商”寻找他们在管理层的利益代言人。除了暗寻管理层代言人以外,控股股东还在资本多数决的表面程序合法方式的掩盖下暗中滥用控制权力,做出对非控股股东不利的决议,将不利后果转嫁给非控股股东承担,自己从中牟利。控股股东可以令股东会做出不利于公司的决议,并且还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的控制手段令公司不能对其提起诉讼,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而受到损害。

    因此,少数股东应有权利以自己以及其他受害人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而在控股股东的恶意支配之下,保护公司利益的主体可能缺位,从而公司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故公司陷于控股股东的控制而蒙受利益损失时,将控股股东纳入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是完全必要且可行的。基于此,各国亦要求控股股东的行为受到法律上的约束,遵循公平正义的一般原则,同时赋予中小股东约束控制股东行为的手段。

    二、公司

    有人认为可将公司作为名义被告理由如下:首先,派生诉讼产生的原因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公司怠于提起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代公司提起诉讼。显然此诉讼中公司才是享有诉权的,才是真正的原告,但是公司由于怠于行使诉权即放弃诉权进而不能作为原告。其次,在派生诉讼中公司放弃了诉讼权利,不能作为原告,然而诉讼利益却归属于公司,公司就必须作为当事人,处于技术性和方便性思考就把实质原告的公司看成是名义上的被告。但是其中的矛盾也十分明显:在诉讼中,如果原告股东胜诉,那么公司作为被告非但无需承担责任,反而享有胜诉利益,这并不合常理。

    对于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后,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即在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将公司作为第三人而非被告。

    三、公司以外第三人

    在公司处于清算阶段时,清算组成员也可以作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而对于除此之外的第三人,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如果以分权为基础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能够有效运作,而不存在侵犯公司利益之人对公司的不当控制或影响,对于是否对侵犯公司利益的外部人提起诉讼,公司的决定应优越于、并优先于股东的决定。事实上在是否以及何时行使诉权的问题上,公司的判断往往优于个别股东的判断。一方面,由于公司经营层对自己声誉的关心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监督的功能,在未受到不当控制或影响场合,公司经营层在是否对侵犯公司利益的外部人提起诉讼的问题上会作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商业判断。另一方面,在公司因未对外部人提起诉讼而受到损失场合,公司经营层将有违反勤勉义务的问题,股东可以通过发动对公司有责内部控制人的派生诉讼弥补已经遭受的损失,即无需以干扰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为代价,赋予股东对公司外部人发动派生诉讼的权利以资救济。只要股东派生诉讼能够发挥经营监督功能, 就能恰到好处地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实现制度设计的目标。

    理论上,股东派生诉讼涉及被告对公司的双重错误:一是基本错误, 即对公司利益的侵害;二是派生错误,即不当控制公司,使其无意或无力直接矫正这种错误。只有基本错误,而无派生错误,不足以证成股东的诉权。股东派生诉讼不是被用来侵夺董事会的通常功能,只是在他们不当行为场合,提供的一项救济。

    实际上,股东派生诉讼被告范围应当限制还是放宽,其本质问题在于对公司治理独立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功能衡量。这是影响股东代表诉讼被告范围的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四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的“他人”,是指除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这也可以反映出,法院对于“他人”的解释仍倾向于宽泛解释,而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将债权人、行政机关等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股东派生诉讼被告的情形。这说明在司法上更加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拓宽了被告的范围。

业务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关闭
  • 上一篇业务:

  • 下一篇业务:

  • 分享到:
    法律人,隆安律师事务所章琦律师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层 邮编:200030
    电话:8621- 60857666-1026 手机:86-13817713185 传真:8621-60857655 电子邮件:company-lawyer@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