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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改
作者:admin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207    更新时间:2017-05-05

法定代表人制,是关于法人对外代表权的一种制度安排。法人属于社会组织,其虽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所有这些都必须依靠其内设的机关即法人机关,尤其是需要通过其内设的代表机关

本次民法总则的颁布对法定代表人制度作出的变更。具体条文变化如下表所示: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合同法》

《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总则》借鉴了《合同法》第50条对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规定,相比较《民法通则》及《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其一,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的认定。具体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其二,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偿。具体规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一)代表人与代理人的区分

    代表人是公司的组织机构或机关,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即公司本身的意思表示。在这一点上,代表不同于代理。代理人是自己为意思表示,而法律效果归属本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限于从事法律行为,而代表人除了作出法律行为外,还可以代表事实行为及侵权行为,但囿于代表与代理之间的类似,因此,代表行为可以类推适用有关代理的法律规范。

    公司代表人可分为法定代表人与约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常任代表人,即由公司章程选择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而约定代表人,则指公司授权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就特定事项代表公司。公司法对约定代表人未设规定。公司应依照章程和民法、合同法规范处理。

(二)代表人越权行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逾越其权限,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称为越权行为。其一,对于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法》有专门规范,该条规范采取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立场: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主张代表行为无效的一方,应举证证明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二,对于约定代表人的越权签订合同行为,应适用《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或第49条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其三,《合同法》第50条仅对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订立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对其作出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以及各种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对这些缺陷进行了弥补,即使法定代表人超越了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这种代表行为就是有效的。其四,对于相对何为善意?应在具体案件依据相应的证据而定,主要指相对人事实上对该法定代表人无代表权的行为确实不知。若相对人实际上明确知道与之从事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并无代表法人从事该行为的权力,该行为就对法人不具有约束力。

(三)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偿

    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追究适用管理者义务规范。这类规范由概括性条款和禁止性细则组成。概括性条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147149条)。细则规定了董事和高管不得从事的若干行为(第147条第2款,第148)。此次《民法总则》第62条对于法定代表人责任追究,不但可以依法处理,还赋予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空间,即股东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只要法定代表人违反了这些行为且有过错,就应当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不仅完善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规则,还为规范职业经理人的行为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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