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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新规: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交易功能将全面关闭
作者:未知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899    更新时间:2017-05-09

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交易功能将全面关闭;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5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一、央行:复合卡磁条交易功能将全面关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1751日起,全面关闭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交易功能,并要求各商业银行应采取换卡不换号、实时发卡等措施加快存量磁条卡更换为金融IC卡的进度。自201691日起,各商业银行新发行的基于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卡,应为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的金融IC卡,并采用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安全评估的芯片。

    卡片上又有芯片又有磁条称之为复合卡,适用于刷卡、挥卡、插卡交易;因此,本次只是关闭了复合卡的磁道交易,持卡人原有的磁条卡不受影响,仍可正常使用。为什么要关闭复合卡的磁道交易呢?因为磁条易读出和伪造,极易被人克隆盗刷。为提升金融支付交易的安全性,全球支付市场均加快进度推动磁条卡向IC卡芯片卡升级工作。在国内监管部门推动下,商业银行、银联对最常使用的银行卡进行技术升级,即将磁条卡升级为芯片卡。

    与磁条卡相比,芯片卡最重要的是拥有了一颗智能CPU,它可以完成更多的任务,常见的有交通出行、购物消费、社保缴纳等。更重要的是,芯片卡具有不可复制、存储信息大、智能动态验证等多项技术优势,全球尚未出现IC卡芯片卡被攻破的案例。随着国产密码算法的普及应用和芯片国产化的推进,目前银行发行的基于PBOC标准的金融IC卡芯片卡的安全性已得到市场验证,持卡人可放心交易。

    目前受理IC卡芯片卡的终端环境已经完成升级,监管部门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拟计划于5月份关停国内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部分交易,复合卡持卡人今后仅可以通过芯片交易通道挥卡或插卡完成交易,杜绝了盗刷风险。此举标志着芯片磁条复合卡向芯片卡迁移的完成,对推动我国银行卡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央行推出升级IC卡芯片卡的一系列政策后,给老百姓最常使用的银行卡加了一把安全锁。在提升交易便利性的同时,还大大提升了用卡安全性,因而持卡人也积极将手中磁条卡升级为金融IC卡芯片卡。目前根据银联的统计数据显示,已发行超过20亿张金融IC卡芯片卡。

    距离全面实现芯片卡迁移指日可待,因此无论是出于自身用卡安全还是顺应政策趋势的考量,持卡人应积极换卡,主动适应芯片卡支付方式。

 

    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最基本出行方式之一,是关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普遍服务和民生工程,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提供基础运输服务保障。考虑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相对稳定性、公平竞争性,自201751日起实施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运营权,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并且明确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且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运营企业。此外,《规定》还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票制票价、运营成本核算和运营补偿补贴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要求。

    《规定》对运营车辆、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站点服务设施、从业人员条件、配套要求及服务规范等作出基本要求。其中对驾驶员、乘务员明确要求由企业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并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既保证了关键岗位人员的从业素质,同时也充分发挥运营企业的主体作用。除了建立运营服务监管体系外,还明确服务质量要求。规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组织运营,保障基本的服务水平,不得擅自改变协议规定的服务质量要求。

    为了便于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规定》明确运营企业需上报的信息和数据。基于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公益属性,为保障运营服务的连续性,《规定》明确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对于运营企业确需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分类进行处理。

    《规定》专章对运营安全进行了全面规定。主要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反恐怖主义法》及相关职责界定,从四个方面予以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从制度建立、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教育培训、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二是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对安全检查和保卫作了规范。三是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应急处置要求,以及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和破坏服务设施的禁止性行为。

    《规定》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合格的线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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