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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之二: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法定职务时如何申请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532    更新时间:2009-10-26
【案例介绍】
上海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00年7月成立,执行董事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袁某人与股东在人事、经营等各方面意见不一,致使公司经营处于瘫痪状态。公司股东决定免去袁某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全体股东提议于2006年3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会议内容为免去袁某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职务。2006年2月28日,公司股东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送至袁某住处,袁某拒绝签收,并明确表示不召集会议。股东代表、律师、袁某住处的居委会调解主任等有关人员对此过程做了书面见证。之后,公司监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于2006年3月9日通知全体股东和袁某参加3月25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
2006年3月25日,股东会会议如期召开,袁某未出席会议,会议由公司监事主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免去袁某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职务,选举新的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上海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了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了如下材料以证明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法定职务:(1)有关人员对袁某拒绝签收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明确表示不召集会议公司的过程的书面见证。(2)公司监事于会议召开前十五天通知袁某在会议召开日主持会议的双挂号邮寄函件的收件回执。

【评析】
过去登记机关在审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申请时,必须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实践中当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法定职务时,往往会陷入公司僵局的情形。由于实务中大量出现了此类情况,登记机关允许了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但对这样的申请加强了审核,即除了常规材料的审核外,还需要着重审核:(1)股东会议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登记机关在获悉原法定代表人对任免事项存有异议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时,申请人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证据是否充分。
(一)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程序依次为:提议→召集(通知)→主持。本案中,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提议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送达法定代表人并制作送达的证据材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决议中有记载)→股东会会议召开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未出席会议,由监事主持会议。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证据
以召开股东会会议为例,法定代表人在召开会议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当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人员提议召开会议时,应当负责召集会议;二是负责或委托他人主持会议。因此,证明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通常包括未履行召集会议的职责和未履行主持会议的职责的证据。
本案中,股东先后收集了以下证据:(1)股东以直接送达方式通知法定代表人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证据;(2)法定代表人袁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召集义务,按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监事召集会议。在会议召开前的十五天,公司监事以双挂号邮寄函件的方式通知法定代表人在会议召开日主持会议,并收集了邮局的收件回执。
综上,本案中原法定代表人袁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充分,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新任法定代表人提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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