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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之一:以股权出资方式设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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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00 更新时间:2009-10-26 |
【案例介绍】 A公司与B公司拟成立铝业有限公司C,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A公司以4亿元货币出资,B公司以其所持有色金属公司D的股权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该股权评估价为6亿元。公司章程约定,A公司首次出资额2亿元货币,其余部分(2亿元货币及6亿元股权)由A公司与B公司分别在公司成立之日2年内缴足。该登记案的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步:C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步:D公司变更股东(股东由B公司变更为C公司) 第三步:D公司变更实收资本(公司实收资本由2亿元变更为8亿元)
【评析】 作为非货币财产,股权出资在上海已有个案实践,并将进行试点。由于股权出资的特殊性,在登记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本登记案中,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股东如何缴纳股权出资?二是股权出资时如何核定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一)关于股东如何缴纳股权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本登记案中,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缴纳股权出资时,应当办理股权的转移手续,即B公司应当在C公司成立后将其持有的D公司的股权转移给C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移应当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因此,B公司按如下方式缴纳其股权出资:C公司成立后,D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由原股东B公司变更为新股东C公司,变更登记完成后,B公司即完成了股权出资的缴纳。 (二)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核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首次实缴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评估作价。本登记案中,C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其中,货币出资4亿,股权出资6亿;公司实收资本为2亿。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核定均符合法律规定: 1、用于出资的股权是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 2、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未低于30%。公司的货币出资额4亿元,占注册资本的40%; 3、首次实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未低于20%。股东首期以货币出资2亿元,首次实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20%; 4、由于B公司缴纳股权出资只能在C成立后进行,因此在C公司设立登记时,股权出资部分不计入实收资本,该部分出资只作为股东认缴资本计入公司注册资本而不直接计入公司实收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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