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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司法程序——争端解决机制
作者:佚名    文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54    更新时间:2009-10-26
当一WTO成员方采取了一项贸易政策或某项措施,被其他成员方认为是违反了WTO协议,争端即告产生。如果没有一个解决争端的办法,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将因为其规则无法实施而变得毫无价值。WTO特有的争端解决机制扮演着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的角色,处理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提出异议的成员方首先应向对方提出磋商,以寻求解决彼此分歧的可能性,磋商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60天。如果磋商失败,则提出异议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该在45天内成立,由3名(有时是5名)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组成,并应在6个月内作出裁决。任何一当事方对该裁决不服,均可以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一般情况下上诉机构应在60天内最长不得超过90天内作出裁决(即向各成员方散发其报告)。争端解决机构要在30天内开会决定是接受还是否决上诉报告,而否决必须是协商一致才可以(只要有一个成员方反对否决上诉报告,该报告就必须被通过)。这实际上意味着上诉报告肯定会被通过,因为胜诉方肯定会反对否决上诉报告。正是这种WTO独创的体制保证了上诉报告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上诉报告通过后,接下来就涉及到执行的问题了。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通过报告的30天内,有关成员应立即实施该报告。但有时该成员未必能决定实施的日期。例如上诉机构通过某项建议要求某成员方修改某项与WTO协议不符合的法律,但该成员方政府无法说服议会通过修正的法案,在此种情况下该成员方可以自愿给予胜诉方某种补偿。有时当争议方无法就实施建议的日程达成一致时,胜诉方可以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有关协议中对败诉方适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这就是所谓的“中止减让”。实施中止减让原则上局限于胜诉方利益受损的相同部门,如果这种做法不够有效,才可以在同一协议的其他部门中实施直至在另一协议下的其他部门。如果败诉方对中止减让的水平持反对意见,它可以就此事仲裁。仲裁有原来的专家组成员组成,或由总干事指定的仲裁员来裁定中止减让的水平是否合适。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能上诉。中止减让是临时性的措施,一旦败诉方实施了建议或者双方达成了解决办法,则中止减让应立即结束。中止减让加大了执行的力度,是争端解决机制的另一鲜明特征。过去国际法缺乏国内法那种强制执行的手段,中止减让的出现使得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不再流于空谈,权威性也得到了树立。实践中绝大多数败诉的成员方都能主动履行败诉的裁决或建议,即使不能履行,也往往会主动提出补偿或者和胜诉方达成一致,因此真正出现中止减让的情况并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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