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8621-60857666-1026 手机:13817713185 QQ:1031025644 微信公众号:法律匠人工作室
浅析反倾销中的同类产品
作者:佚名    文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07    更新时间:2009-10-26
 在反倾销领域,“同类产品”(like product)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它直接决定着发起反倾销调查和最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范围,并且对于计算倾销幅度、确立国内产业的范围等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从反倾销程序开始,确定涉案产品范围是一个关键步骤。因为国内产业生产商提起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必须得到国内产业其他代表足够多的支持,而同类产品的范围又恰恰决定着国内产业的范围也就是国内生产商的范围。在这个程序中,进口国调查当局往往会尽量扩大同类产品的范围,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而出口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国的生产商会希望缩小同类产品的范围,以尽可能使调查程序把自己出口或进口的产品排除在外。
2、案件受理后,需要计算倾销幅度。倾销幅度是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间的差额。由于产品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在比较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时往往会调整数据,使其在一合理基础上比较。如果同类产品的范围过大,则比较的精确性必然受到影响。但如果按照产品的类别或具体特征一个个比较,则显然没有这样的时间和物力,这似乎是在公平与效率中寻找一个平衡点。而确定了同类产品的范围,也就找到了这个平衡点。
3、如果倾销被裁定成立,同类产品的范围决定着最终被采取制裁措施的产品范围。对被申诉方而言,就是要尽量强调自己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不同,以便使自己的产品被排除在制裁以外。
由于为同类产品制定一个固定的、具有可操作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标准比较困难,实践中各国对于同类产品的认定都采用个案分析的办法并结合考虑如物理特征、功能用途、生产工序和加工方法、产品的相互竞争性、替代性以及消费者的偏好程度等因素。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2条对同类产品作了一简单定义,并未明确具体的认定要素和原则。为此,在2002年10月24日WTO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对中国的过渡性审议中,其他成员方曾提出关于如何确定同类产品范围的问题,中国代表团的答复是在实践中考虑如物理特征、用途、销售渠道等因素,但上述因素都不能单独地起到决定作用,而必须采用个案处理的原则逐一确认。
中国是目前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当国内企业作为被申诉方应诉时应尽量设法缩小同类产品的调查范围,使自己的产品被排除在外。如果这样不成功,只要调查范围被缩小,即使某类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也可为其他类似产品进入进口国市场保留余地。同时我们国内企业应尽量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提升自己产品与其他竞争对手产品的区分度,从而减少被倾销的可能,并且可以有机会挤占更高层次的市场,增加企业定价的自由度。
文集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关闭
  • 上一篇文集:

  • 下一篇文集:

  • 分享到:
    法律人,隆安律师事务所章琦律师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层 邮编:200030
    电话:8621- 60857666-1026 手机:86-13817713185 传真:8621-60857655 电子邮件:company-lawyer@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