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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劳动合同法》解读之一
作者:章琦    文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461    更新时间:2009-10-26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劳动关系”。对“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就用人单位而言,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提前30日通知即可(是否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也未明确,各地实际做法不一)。这也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无任何理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没有书面合同也就意味着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履行期限。所以,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事实劳动关系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相应的责任和罚款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另外考虑到事实劳动关系也很难认定的问题,因此,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简直是百利而无一害。

  《劳动合同法》则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增加了两项规定。

  第一,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该义务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二,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两项惩罚性的规定将使用人单位在选择与劳动者签订还是不签订书面合同上陷入两难。如果不签,将支付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2倍工资。而且如果超过一年的,就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解除劳动关系成本将更高。如果签了,则将来正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均需要支付补偿金,一样会增加用工成本。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将使过去不签书面合同的情况大为减少,同时对用人单位书面劳动合同的条款设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对目前的用工制度会带来很大改变。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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