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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从影视作品重名谈起
作者:章琦、袁…    文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263    更新时间:2012-11-29

编者按:当前,影视剧重名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电影《英雄》与电视剧《英雄》,两部同名电视剧《国家公诉》以及两部同名电视剧《背叛》等等。由此引出的问题是,作品标题属于什么权利?如何去保护作品标题?为此,编辑将邀请上海动漫衍生产业园的常年法律顾问——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章琦律师介绍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   

 

作品标题是概括作品标题是概括作品内容的简短提炼,体现了一定的作者劳动,是快速区分一部作品与其他作品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如今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区分不同作品,甚至作出最终消费选择,很大程度上就是依赖标题。所以作品标题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就作品标题的保护方式而言,一般认为可以从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予以保护,但须满足一定条件。

从著作权角度看,以影视剧重名为例,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重名且在故事内容上有一定联系;二,重名但内容不相同。对于前者,如果故事情节存在实质性相似,后续剧集极有可能侵犯在先剧集的著作权。对于后者,即单纯的作品标题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英美国家的司法判例中对此持否定观点。如电影《星球大战》的版权人起诉美国里根政府的“星球大战”计划侵犯了著作权,结果败诉,即属此例。我国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学术界通说是如果标题具有独创性,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由于作品标题往往很难体现独创性,故实践中作品标题受著作权法保护存在较大难度。如有的作品标题,象《英雄》、《黎明》等,属于通用名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便是非通用名称,例如《娃哈哈》,法院判例也因其缺乏独创性而不予以保护。

作品标题若要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权利人需证明作品标题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他人使用其特定商品名称是为了“搭便车”,并达到与“知名商品”混淆的结果。2007年,《上班这点事》脱口秀节目在北京电视台热播。20094月,漫画家朱德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节目制作方和播出方侵犯著作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称电视栏目《上班这点事》与其所著漫画《关于上班这件事》名称相似,且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其漫画中的标志性语句,要求被告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致歉声明并赔偿各项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具有一定影响力,其中的标志性语句也因该书的畅销和相关媒体的宣传、介绍而为广大公众所熟悉,此外原告图书和被告节目的受众范围相近,作品标题也近似,故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未支持朱德庸关于侵犯著作权的主张。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公众一般日常生活经验,不会认为二者在内容上存在联系,也不会对二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故终审撤销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改判驳回朱德庸的全部诉请。笔者认为,虽然二审法院做了改判,但如能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中保护作品标题还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

 

本文刊载于201211月《动漫大场》第11期。联系作者:13817713185zhangqi@barry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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