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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由一个案例谈起
作者:章琦、袁…    文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646    更新时间:2012-11-15

编者按:改编作品,即改变作品而创作出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一方面,改编者付出了智力劳动,创作出了新的独创性的表达,其享有改编作品著作权。另一方面,改编者是在原作品表达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体裁、种类或者形式创作出改编作品,其行使著作权需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但对于改编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法则作出了特别规定。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制作者,原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合理报酬权。对此,编辑将邀请上海动漫衍生产业园的常年法律顾问——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章琦律师从一个案例出发,阐释改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问题。

 

案情回放:童话故事作者郑某与某美术电影制片厂签署协议,授权美影厂根据童话故事拍摄动画片。动画片拍摄完成后,美影厂又单方面授权某服装厂使用动画形象于某品牌服装上。童话故事作者认为其与美影厂的合同中约定,美影厂绘制的美术形象由其与该厂共同享有著作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授权第三方使用,所以美影厂无权单方授予第三方使用该动画形象,某服装厂使用该动画形象是侵权行为。美影厂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有权授权服装厂使用相关动画形象。某服装厂则认为其使用动画形象是得到美影厂授权的,不存在侵权。

由本案引申出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由童话故事改编的动画片的著作权归属及行使。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按通常理解,本案中郑某是童话故事的著作权人,授权美影厂将童话故事改编为动画片;美影厂获得授权后,组织人员编写动画剧本、设计动画形象、动画拍摄、配音等工作而形成动画片作品。美影厂作为制片者享有动画片的著作权,当然有权授权他人使用该动画片中的动画形象。此外,郑某仅是童话故事(文字作品)的作者,不是涉案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作者,所以其无权阻止他人使用动画形象。

不过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乙方(美影厂)根据甲方(童话故事作者)绘制的动画形象的著作权由双方共同拥有,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授权第三方使用,这一约定应属有效。美影厂单方面授权他人使用动画形象,虽然侵犯了童话故事作者的著作权,但并不意味着后者有权阻止这一授权。参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所以除转让著作权外,童话故事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授权的,美影厂仍可以授权,但所得收益需与童话故事作者分享。

 

 

    本文刊载于201210月《动漫大场》第10期。联系作者:13817713185zhangqi@barry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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