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原创加冕——珠宝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布局
作者:章琦 朱姮…    文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    更新时间:2026-02-27

一、引言

当代社会语境下,消费观念的一个显著转向是对审美价值与文化内涵的追求,反映在珠宝饰品领域,消费者的需求已不再只拘泥于材质的保值属性,而日益注重珠宝设计的美学表达、工艺背后的匠心精神及品牌的文化叙事能力。以孔雀石、玉髓及贝母等普通材质制作的珠宝,亦可通过其艺术设计创新为品牌的商业价值赋能,并通过电商平台的推广以及社交媒体的宣传迅速“出圈”,吸引大量消费者关注。与此同时,设计价值的凸显也伴随着仿造与抄袭行为的泛滥,严重侵害了珠宝品牌的原创权益与市场竞争力。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著作权法、专利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从不同维度为艺术设计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由于不同法规的保护方式、范围及侧重点不同,如何选择具体的保护路径成为一道难题。本文拟从各类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及司法实践出发,分析选择具体保护模式时应考量的关键因素,旨在为珠宝品牌构建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提供决策参考,从而为原创设计构筑起一道坚实可靠的法律防线。

二、珠宝饰品设计的保护路径

(一)著作权保护路径

1.美术作品保护范畴

珠宝饰品除高端定制类需要传统手工制作外,绝大部分属于能够通过标准流水线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同时珠宝饰品基于其在镶嵌、装饰搭配、造型等方面的独特设计,亦可以形成富有艺术美感的实用工艺品。因珠宝饰品作为实用工艺品具有一定审美意义,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纳入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实用功能虽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但珠宝饰品的艺术设计可单独作为美术作品保护。

2.美术作品的审查标准

实践中珠宝品牌为保护产品设计成果,会申请著作权登记,但实际维权过程中登记证书仅能初步证明珠宝产品与品牌方的权属关系。品牌方虽有权对抄袭者提起侵权诉讼,但不能据此认定其珠宝设计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珠宝饰品设计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仍需进行实质审查,具体审查要素如下:

(1)珠宝饰品是否具有实用功能。常见的珠宝饰品例如项链、戒指、手链、耳坠等具有可佩戴功能,且一般可通过模具实现批量化生产,具备实用属性。

(2)珠宝饰品的设计具有艺术性。一方面,珠宝饰品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与现有设计形成显著差异,而非对现有款式的简单模仿或细微修改,该差异源于设计者在镶嵌物搭配、工艺运用、配套细节上的独特选择和安排,最终通过整体造型与线条元素呈现出独特的美学效果,体现其智力创造。另一方面,珠宝设计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这意味着其美学表达必须显著超越了实现产品实用功能所必需的常规设计,从而能够引发公众的审美共鸣。

(3)珠宝饰品的艺术性与实用性在物理或观念上可分离。著作权法从珠宝设计者思想及情感的表达出发,仅保护珠宝设计的艺术价值。艺术性与实用性分离有两种情形:一是“物理分离”,即艺术构件与实用构件可实际拆分;二是“观念分离”,即改动设计的美学部分不会导致实用功能的丧失。珠宝作为佩戴物,其美学造型的改变通常不影响佩戴用途,故大多能满足“观念上可分离”的要求。

3.著作权侵权认定

珠宝设计领域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与他人受保护的款式设计相同或相似的饰品,此类行为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改编权及发行权。若侵权产品通过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公开展示、传播,或在线下门店陈列,还有可能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展览权。

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主要围绕“接触”与“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一方面,被诉侵权人存在接触原创设计的可能。珠宝饰品通常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展示,例如通过柜台展示实物或电商平台发布多视角图片,均为外界提供接触渠道。尤其对于长期关注珠宝行业动态的同业竞争者,具有更高接触可能性。另一方面,被诉侵权设计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以一般公众认知为基准,如两者在整体造型、线条、镶嵌物布局等核心美学元素上高度一致或者仅存在细微差异,以致一般消费者难以区分,则可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专利保护路径

1.外观设计保护范畴

外观设计区别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属于技术方案,只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及色彩等整体或局部的设计要素进行保护。珠宝饰品系由设计者以挂坠、戒环、手链等基本形状及结构为依托,通过搭配和构图后可实现工业化生产的具有艺术美感的产品,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要求。

2.外观设计的审查要件

如珠宝饰品的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品牌方可凭借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无需像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先行界定产品设计是否构成美术作品。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仅经过形式审查,其新颖性有可能在授权之后重新受到评价,已授权的外观设计可能被他人请求宣告无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权能否稳固存续,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以下法定条件:首先,以“原创”为前提,珠宝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珠宝饰品在造型、纹样、宝石搭配等外观上都有较为自由的设计空间,应当避免与他人现有设计构成相同或相近。其次,珠宝设计应当具有区别性,这是对创新高度的要求。此要件旨在排除那些仅通过简单拼凑、替换或微小变化即可得到的设计,确保受保护的设计创新具备一定的显著性。最后,珠宝设计与他人在先权利无冲突,不得摹仿申请日前已存在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亦不得与已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

3.专利权侵权认定

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系构成专利权侵权的首要前提,项链、耳环及手串等珠宝饰品在实用功能、原材料、消费对象以及销售途径等方面基本一致,一般都能构成相同或近似产品。对于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认定,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基础,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但不同类型的珠宝饰品引起消费者关注的部分有所不同,例如对于项链产品的视觉焦点通常在于吊坠的样式,该部分的设计差异对整体判断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应作为近似判断的重点。

(三)不正当竞争保护路径

1.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范畴

当品牌的珠宝设计达到相当知名度,并使消费者能够通过饰品外观直接关联到品牌时,珠宝饰品的艺术设计亦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司法实务中有观点认为特定的珠宝设计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擅自使用意在攀附他人商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2.有一定影响造型设计的审查要件

相较于著作权与专利权,珠宝设计要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门槛更高。不仅要求设计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还以“影响力/知名度”为核心审查要件,其保护的是设计所承载的、已经形成的商誉这一客观市场成果。判断珠宝商品知名度需综合以下要素:中国境内珠宝消费群体的知悉程度,珠宝产品销售的时间、区域、销售额,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市场仿冒情况等。

不同珠宝品牌的知名度认定,对上述要素的参考权重存在差异。对于市场份额高、历史悠久的头部珠宝品牌而言,其标志性经典设计元素(如梵克雅宝的四叶草、宝格丽的灵蛇、卡地亚的猎豹等)已与品牌声誉深度绑定。即使产品受众特定、消费场景单一,其设计本身的知名度足以被认可。而新兴或小众品牌则需依赖长时间、广范围的市场推广与销售数据来证明其设计的市场渗透强度,以综合证明该设计已通过市场活动获得了知名度。

3.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判断珠宝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需以整体视觉效果为基准,重点考察珠宝的核心造型、比例关系及关键装饰细节。同时,法律保护必须为行业的合理借鉴与创新预留必要空间,例如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在(2020)浙0782民初16973号“梵克雅宝”案件中认为:“即使本院认定该系列产品的造型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并不意味着原告可以垄断四叶草基本造型在珠宝领域的使用。”对珠宝设计的法律保护,其目的在于制止混淆行为、维护竞争秩序,而非授予品牌对特定基本造型的垄断性权利。

三、珠宝设计的保护路径选择

(一)三种保护模式的差异

著作权、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三种保护路径存在一定相通之处,一方面,三者均以剔除珠宝饰品的实用功能性为前提,对独特的外观设计提供保护,不涉及产品的技术功能或使用价值层面;另一方面,三者在侵权认定上思路相近,对于近似珠宝设计的判断均未作技术手段要求,从视觉上进行差异对比。但三种模式仍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体现在:

1.保护对象的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设计”这一艺术表达本身,而非根据图纸制作出的“具体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外观设计依附于具体产品,因此珠宝品牌需预先评估存在潜在侵权风险的产品类别,尽可能扩大专利申请的产品覆盖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誉及竞争优势地位,受保护的珠宝外观造型已在市场中积累一定知名度,能够识别商品来源,而著作权及专利权均不将商誉作为权利成立的前置条件。

2.关于“美感”的标准不同

界定美术作品需评价珠宝产品设计美感的“高低”,不仅需满足独创性,还需达到一定的艺术创作水准。外观设计只审查美感的“有无”,只要在实现佩戴功能之外,体现了设计者的主观审美选择和创新,珠宝产品即具有审美意义。而商品装潢的侧重点不在“美感”,无需依赖设计本身的艺术价值,而关注能否使消费者通过饰品外观关联到品牌。

3.保护方式不同

著作权与专利权属于对珠宝设计的事前保护方式,两者在申请周期、保护期限方面存在不同:申请周期上,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通常1个月左右即可办结,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周期则更长一些;保护期限上,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若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而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保护期为15年。这导致了两种模式的使用场景差异,珠宝产品新品上市的迭代速度较快,市场窗口期短,外观设计较长的申请期限可能使品牌错过市场推广时机,而著作权快速办结及低成本的优势更能匹配珠宝品牌对设计成果快速确权的需求。但考虑到珠宝饰品被认定为“作品”的难度,珠宝品牌选择保护模式仍需结合设计的独创性高度、权利稳定需求等属性综合考量。

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系对侵权行为已发生的事后保护,使侵权人停止生产、销售与珠宝品牌方产品特有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在珠宝商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或外观设计超过保护期、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宣告无效时,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可作为兜底保护选项。

(二)三种权利保护模式的竞合

珠宝品牌方基于同一珠宝饰品享有多重权利,各权利保护模式可能存在一定重合。例如当外观设计的艺术美感达到一定的高度时,亦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0)京0491民初3489号案件中认为:“我国法律并未就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二者法益保护的侧重点不同,构成要件、保护方式和损害结果等方面亦存在差异,外观设计并不天然地排斥著作权法的保护。”结合现阶段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法院并未禁止权利人在同一侵权纠纷中同时主张著作权及专利权保护。

对于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同一侵权纠纷中法院已经认定侵权人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无权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同时支持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但就民事责任不重复计算。司法领域考量的本质在于通过不同维权路径实现法益互补,而非对同一行为重复追责。

四、结语

著作权法、专利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从“原创表达”“工业设计”“竞争秩序”三个维度为珠宝外观设计构筑了立体的保护矩阵。珠宝品牌在规划保护策略时,应当结合自身保护需求及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权利证明的难易程度、侵权风险的概率以及各路径的保护强度,做出审慎抉择。

针对不同定位的珠宝设计,宜采取差异化的保护策略:对于独创性较高且具有战略价值的设计,宜采取“著作权登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双重保护模式,既借助著作权快速登记的优势抢占市场窗口期,又通过专利权的独占性强化维权力度;对于造型简约的大众化快销款,可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高效打击快销市场上的直接模仿者。若珠宝设计因独创性不足难以获得著作权或专利权保护,但其已通过长期市场使用积累了一定知名度,则可依托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现兜底保护。

综上,珠宝设计的保护路径绝非单一维度的取舍,而应被视为一项关键的战略组合。品牌方需灵活运用多种保护模式,以实现对原创设计的维护,将“原创”真正转化为可持续的市场竞争力,亦有助于在珠宝行业倡导并捍卫“原创价值”,从而净化市场环境,推动整个珠宝产业最终驶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广阔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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