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8621-60857666-1026 手机:13817713185 QQ:1031025644 微信公众号:法律匠人工作室
残疾人就业有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作者:admin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08    更新时间:2009-10-27
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08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残疾人保障法是1990年底第七届全国人大第17会议上通过的,这次修订出现了一些比较大的变化:
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旧法中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而该次修订则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
与旧法不同的是,新法规定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不能代替安置残疾人就业。立法者认为,各企业、各单位、全社会都要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努力,所以新法没有直接规定保障金,而是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立法者希望全社会从思想、从观念上树立起全社会为残疾人无障碍服务的思想观念。
新闻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关闭
  • 上一篇新闻:

  • 下一篇新闻:

  • 分享到:
    法律人,隆安律师事务所章琦律师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层 邮编:200030
    电话:8621- 60857666-1026 手机:86-13817713185 传真:8621-60857655 电子邮件:company-lawyer@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