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疾人就业有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
|
作者:admin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85 更新时间:2009-10-27 |
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08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残疾人保障法是1990年底第七届全国人大第17会议上通过的,这次修订出现了一些比较大的变化: 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旧法中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而该次修订则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 与旧法不同的是,新法规定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不能代替安置残疾人就业。立法者认为,各企业、各单位、全社会都要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努力,所以新法没有直接规定保障金,而是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立法者希望全社会从思想、从观念上树立起全社会为残疾人无障碍服务的思想观念。 |
|
新闻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关闭】 |
|
|